来源:柏乡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:2020-09-03 20:56:48 阅读量:2531
一、受理信访举报范围
(一)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(二)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
(三)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二、不予受理信访举报范围
(一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(二)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(三)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通过来信反映的,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;通过来访、来电、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,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。
三、信访举报渠道
(一)来信地址:柏乡县槐东大街柏乡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政编码:055450
(二)来访地址:柏乡县纪委信访室
(三)举报电话:0319-7719110(工作时间8:30-12:00 14:30-17:30)
(四)网络举报:bxjwjwxfs@163.com
四、信访举报办理程
(一)受理登记: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、来访接谈和记录、来电接听和记录,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。
(二)办理处理: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,按照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的原则办理。
(三)受理告知: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,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,属于实名检举控告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通过电话、面谈等方式核实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。
纪检监察机关提倡、鼓励实名检举控告,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。
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,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。重复检举控告的,不再告知。
(四)回复反馈:承办部门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,并记录反馈情况。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,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,并予以说明;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,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。
五、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
采取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,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、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,属于诬告陷害。
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,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,有重点地进行查证。属于诬告陷害的,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,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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